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

動物保護? 泰勞殺狗不處罰?

中午聽到飛碟午餐主持人鄭村祺訪問動物保護團體代表,
談有關前陣子的桃園泰勞殺狗事件,
[泰勞殺狗烹煮免罰 動保團體批桃縣府草率] by 中央社, 2008/04/18,
http://cms.www.gov.tw/NewsCenter/Pages/20080418/20080418cfp0107.aspx
節錄如下:
[(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八日電)
發生於三月間的桃園縣蘆竹鄉泰勞殺狗吃狗肉案,
經警方依違反動物保護 法移送,
最近被縣府農業發展處以「民情不同」為由裁決不罰,
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今天為狗請命,
抨擊桃園縣政府首開免罰惡例,太過草率,
並呼籲農委會與縣 府重新裁罰,伸張動物保護法.
警方在桃園縣大園鄉當場查獲泰勞殺狗烹煮,
依新修訂的動物保護法移送桃園縣政府裁處,
將可處新台幣 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,
後來泰勞雇主向縣府求情後,
縣府農業發展處長陳麗玲於是引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,
以特殊情況免罰. ]
......
聽了一會兒,
發現討論的主持人與來賓根本不清楚動物保護法的細部內容,
找了一下資料, 貼到飛碟喋喋不休討論區去
......
......
2008/04/21中午討論桃園外勞殺狗事件:
1)根據動物保護法的施行細則
http://www.coa.gov.tw/show_lawcommond.php?cat=show_lawcommond&type=A&serial=9_cikuo_20040915105337&code=A09
第六章 罰則, 第二十五條-第三十三條,
只要觸犯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種別加以侵害,
主管機關只能進行處罰/罰款, 及糾正,
不能自作主張不處罰,
所以桃園外勞殺狗, 案發地的主管機關根本沒有權限裁決"不處罰",
該案符合第二十五條, 最少要處罰五萬元台幣.
如果這樣也可以用行政程序的例外原則,
那主管機關權力也大到根本不需要修訂動物保護法了.
主持人跟接受訪問的來賓都沒有了解這個施行細則,
所以討論會出了衝突...
...
2)今天該外勞的出身地把殺狗當作日常生活一部份,
所以主管機關以不知者(不了解台灣法律)不罪,
那如果來自像巴不雅新幾內亞的人部落殺人也是生活的一部份,
那他來台灣當外勞是不是也可以允許他出草啊...
.......

2008年3月18日 星期二

綠卡...真是夠了

對於總統候選人有沒有有效綠卡的馬,
或是全家姊妹都有綠卡的謝,
我感覺這並不是很重要,
因為沒有綠卡的菲律賓總統馬可仕,
一樣可以在被他自己的人民推翻後受到米國的政治庇護,
所以此刻有沒有已經準備好的後路,
並不代表他以後會不會盡心為人民做事,
但是我並不會投給馬,
除非他脫離政黨參選, 他就得到我這一票,
既然要使用黨的資源, 以後必然受黨牽制,
黨就是利益團體, 但並不是為小人物的權利著想,
所以最好這兩個人都不要上...